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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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進用
( 111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漁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漁會提出申請,經該漁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漁會。
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