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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
一、聘任人員:指經由漁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
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
三、特約人員:指漁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
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
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漁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