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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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進用
( 111年12月30日)
第 20 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