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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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進用
( 111年12月30日)
第 22 條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各級主管不得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