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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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11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漁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計算並提撥總用人費。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得按增加設置員額比率增加提撥用人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