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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11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漁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計算並提撥總用人費。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得按增加設置員額比率增加提撥用人費。

第 26 條
漁會員工總用人費包括薪資、退休金、優退金、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久任獎金、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員工獎勵及其他依法應負擔之一切直接間接人事費用。

第 27 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第 28 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br />

第 29 條
漁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br />

第 30 條
漁會員工之工資不得低於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第 31 條
漁會員工之薪資按月計算者,任職未滿一個月時,該月薪資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給。

漁會員工支薪之起止或變更,應由人事管理人員登記,並通知會計單位。

第 32 條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