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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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11年12月30日)
第 32 條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