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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 111年12月30日)
第 42 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