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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 111年12月30日)
第 43 條
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漁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總幹事請假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