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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 111年12月30日)
第 50 條
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