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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 111年12月30日)
第 51 條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