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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12月30日)
第 55 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