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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12月30日)
第 54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考核獎懲由總幹事為之,總幹事之考核獎懲由理事會為之。總幹事之工作考核應以漁會年度考核評定結果為準。

第 55 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

第 56 條
漁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平時考核辦理,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級予以獎懲:
一、優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二。經考核列優等者加三薪點。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經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點。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經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點。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
五、丁等:年度考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經考核列丁等者降一職等。
六、戊等:年度考核未滿五十分。經考核列戊等者降二職等。

漁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列甲等以上。

年度考核列丁等或戊等並降職等者,於降等後,須繼續於漁會服務滿三年,始取得晉升一職等資格。

第 57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研究創新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四、主辦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五、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七、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九、辦理漁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漁會編制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專案懲處。
二、當年度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或參加訓練、講習時數合計未達十六小時。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事、病假超過五日或曠工達一日。
五、辦理漁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傷病假之日數。

第 58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記大過兩次以上。

第 59 條
經考核應加薪點超過本職最高年功薪點時,每加一薪點改發半個月薪資之久任獎金。

第 60 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弭或減輕漁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漁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漁會損失。
六、維護漁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第 61 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處:
一、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不依規定處理業務,致生損害於漁會。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漁會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
六、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七、參加訓練或講習成績不及格。
八、曠工。
九、有其他業務上失職行為。

漁會編制員工有前項情形,或依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事項有虛偽情事,致漁會發生損害時,有關員工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 62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平時獎懲,應依功過輕重按下列方法辦理: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前項獎懲以同一漁會所為者為依據,平時獎懲並為年度考核之主要依據。

嘉獎三次換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換算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換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換算記大過一次。

同一年度功過,得以相抵。但犯有重大過失,經專案懲處者,不得相抵。

漁會應就編制員工之獎懲基準訂定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63 條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