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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12月30日)
第 63 條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