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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12月30日)
第 60 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弭或減輕漁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漁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漁會損失。
六、維護漁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