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111年12月30日)
第 58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記大過兩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