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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 112年11月02日)
第 10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情事,仍由前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