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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憑證 ( 112年11月02日)
第 24 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
一、現金收入傳票。
二、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收入傳票。
四、轉帳支出傳票。

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服務事業部門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複式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