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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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憑證
( 112年11月02日)
第 27 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