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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決算編審 ( 112年11月02日)
第 50 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列次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