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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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產管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52 條
漁會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加上長期借款總額。但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或營業相關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融事業之固定資產淨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