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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產管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56 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一、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自籌經費者,應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並列入資產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三、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入捐贈公積列帳,並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