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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產管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59 條
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損毀或滅失,除經查明確屬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致損毀或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