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八 章 財產管理
( 112年11月02日)
第 59 條
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損毀或滅失,除經查明確屬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致損毀或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