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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 112年11月02日)
第 93 條
下列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負責綜理會計事務並指揮監督其所屬佐理會計人員:
一、全國漁會財務部主任。
二、區漁會財務部主任(股長)。
三、未設部(股)之指定主辦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