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 112年11月02日)
第 95 條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