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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九 章 財務檢核 ( 112年11月02日)
第 64 條
財務檢核分下列各類:
一、監事會之財務監察。
二、上級漁會之財務稽核。
三、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

財務檢核分定期財物檢核及臨時財務檢核。

辦理財務檢核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

第 65 條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財務監察。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監事會執行臨時財務監察。

第 66 條
上級漁會對下級漁會之定期財務稽核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視業務需要執行臨時財務稽核。

前項財務稽核範圍不包括金融事業。

第 67 條
主管機關之定期財務監督,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上級漁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財務監督。

第 68 條
財務檢核之範圍如下: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執行。
五、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
六、會計處理程序。
七、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八、現金收支處理及庫存。
九、財物收支處理及盤存。
十、有關財務之會務及業務事項。
十一、上年度或上次檢核結果提示加強或改進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 69 條
財務檢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對於受檢核單位與所負使命及檢核結果在未公布前應對外守密,如發現應行糾正改善事項,應隨即會同受檢核漁會總幹事及有關人員檢討改進,其情節重大或認事實急要者,應先採取必要措施,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 70 條
財務檢核人員執行任務時,受檢核漁會應予以工作上之配合。

第 71 條
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二、上級漁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漁會及其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漁會及其上級漁會。

第 72 條
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核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漁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以副本抄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 73 條
財務監督及稽核結果,受檢核漁會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有糾正及應改善事項時,理事會應討論具體改善方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前項改善情形應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