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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 105年01月27日)
第 15 條
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

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品種。該轉殖品種之受體水產動植物,以使用相同之外源基因及基因轉殖方法所獲得者為限。

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品種。該轉殖品種係經遺傳特性調查所選出具穩定遺傳特性者,其編號需與遺傳特性調查試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