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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四 節 執行及監測 ( 105年01月27日)
第 27 條
經本規則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供食用者,應依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