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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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四 節 執行及監測
( 105年01月27日)
第 29 條
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安全管理,及對釋出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作長期觀察與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檢測條件及能力之機構進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