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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四 節 執行及監測 ( 105年01月27日)
第 30 條
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予以銷毀。銷毀基因轉殖水產動物並應以人道方式為之。

前項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觀賞魚,未涉及食用目的者,得由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運輸計畫運回實驗室,免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