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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07月20日)
第 45 條
主管機關得公布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所為處罰之受處分者姓名或公司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中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違規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