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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五 章 捕撈合法證明書 ( 107年01月16日)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捕撈合法證明書: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漁船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
三、申請人前所取得之捕撈合法證明書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