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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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六 章 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 107年01月16日)
第 25 條
申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
三、該批漁獲物或漁產品已請領捕撈合法證明書者,其捕撈合法證明書正本。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輸歐盟漁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