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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六 章 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 107年01月16日)
第 28 條
申請人應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