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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 107年01月16日)
第 6 條
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
二、漁獲物運回國內卸魚明細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