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2年12月05日)
第 56 條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