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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2年12月05日)
第 57 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漁獲物為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者,不予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