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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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2年12月05日)
第 66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