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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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13年01月18日)
第 14 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