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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3年01月18日)
第 20 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申報,轉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