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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3年01月18日)
第 21 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