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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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3年01月18日)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於當年七月一日後,得視南方黑鮪配額使用情形,受理申請再分配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彙整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南方黑鮪單船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漁船未離開其作業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