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3年01月18日)
第 34 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