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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3年01月18日)
第 31 條
漁船南方黑鮪漁獲物限於港內轉載或卸魚。但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且漁船經營者已依漁船作業洋區之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

第 32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轉載南方黑鮪漁獲物,應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或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之轉載規定辦理;於太平洋區作業之南方黑鮪混獲組漁船,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前項運搬船,應列名在 CCSBT 運搬船名單。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南方黑鮪漁獲物之IOTC或ICCAT轉載確認書,傳送 CCSBT 秘書處及主管機關。

第 32-1 條
運搬船船艙應按轉載漁船別存放漁獲物,且備妥船艙位置示意圖,載明各漁船船名及其南方黑鮪漁獲物數量在艙中之位置,以供查驗。

第 33 條
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或模里西斯共和國路易士港為限。

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前項港口卸魚或轉載者,經營者應於預計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南方黑鮪漁獲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經營者應於漁獲預計抵達日本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第 34 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第 35 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運返國內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運抵國內,並不得出口。

第 36 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