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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3年01月18日)
第 36 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