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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13年01月18日)
第 9 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當年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