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我國於太平洋海域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捕撈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WCPFC 公約海域年度漁獲總配額,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七、百分之四十三。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捕撈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其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