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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1年06月14日)
第 29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

第 30 條
我國於太平洋海域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捕撈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WCPFC 公約海域年度漁獲總配額,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七、百分之四十三。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捕撈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其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第 31 條
捕撈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捕撈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前二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br />

第 32 條
捕撈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br />

第 33 條
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捕撈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br />

第 34 條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小釣船於赤道以北海域作業,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長鰭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 35 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不得超過下列所定上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第 36 條
大釣船在太平洋各漁區之大目鮪配額得自行轉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轉移後,該船於WCPFC公約海域之大目鮪配額總數,不得超過轉移前WCPFC公約海域之大目鮪配額總數。

第 37 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此類推。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

大目鮪組漁船相互轉讓不同漁區之漁獲配額,當次轉讓配額後,該船於太平洋之配額總數,不大於當年度單船配額時,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8 條
長鰭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與其他長鰭鮪組漁船相互轉讓不同漁區之配額;轉讓後,該船於太平洋之配額總數應與轉讓前相同。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大目鮪漁獲量應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十公噸,且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三、一般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七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一般組漁船:由主管機關視當年度漁船作業情形公告之。

申請取得第一項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br />

第 40 條
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

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第 4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不得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鯊魚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 42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作業,其單一航次平滑白眼鮫之漁獲量,不得超過總漁獲量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者,其單一航次所捕平滑白眼鮫體長在一百公分以下之尾數,不得超過平滑白眼鮫總尾數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