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1年06月14日)
第 33 條
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捕撈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