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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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三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4日)
第 97 條
禁止捕撈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第 98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第 98-1 條
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如附件三十。
第 9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